使用鋁合金鍛造時對模具有什么具體要求
一、化學成分合金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/T15114-1994的規定。
二、力學性能
(1)力學性能應符合GB/T15114-1994規定。
(2)切取試樣的力學性能不得低于單鑄試樣的百分之七十五。
三、鍛造模具尺寸
(1)模具的幾何形狀和尺寸應符合鑄件圖樣的規定。
(2)模具的尺寸公差應按GB/T6414-1999的規定執行。
(3)模具有形位公差要求時,可參照表5;其標注方法按GB/T15114-1994的規定。
(4)模具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鑄造斜度,其不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小端為基準,被包容面以大端為基準;待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大端為基準,被包容面以小端為基準。
四、需要時,其加工余量按GB/T15114-1994的規定執行。
五、表面質量
(1)模具表面粗糙度應符合GB/T15114-1994的規定。
(2)模具不允許有裂紋、欠鑄、疏松、氣泡和穿透性缺陷。
(3)模具允許有擦傷、凹陷、缺肉和網狀毛刺等缺陷。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數量應該與供需雙方同意的標準相一樣。
(4)模具的澆口、飛邊、溢流口、隔皮、頂桿痕跡等應清理干凈。但允許留有痕跡。
(5)若圖樣無規定,有關壓鑄工藝部分的設置,如頂桿位置、分型線的位置、澆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產廠自行規定,否則圖樣上應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(6)鍛造模具需要加工的表面,如拋光、噴丸、鍍鉻、涂覆、陽氧化、化學氧化等須在圖樣上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定。